“我一定好好勞動,補償生態損失。”
“我知道電魚犯法,但沒想到會這么嚴重。”
近日,淳安縣人民法院千島湖環境資源法庭公開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庭審結束后,被告人鄭某、余某低垂著頭,訴說自己的懺悔。
2024年4月的一天凌晨,鄭某、余某攜帶自行組裝的電魚設備,來到汾口鎮武強溪水域,采用高壓電擊方式,非法捕撈鱖魚等水產品,后經他人舉報,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鄭某、余某的電捕魚行為造成水生生物資源損害價值不低于5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鄭某、余某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使用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遂判處鄭某、余某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并判決賠償水生生物資源損害5萬余元,在市級以上媒體對其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公開賠禮道歉。
“辦案過程中,我們發現,鄭某、余某家中經濟條件較差,沒有穩定收入來源,民事賠償存在困難??紤]到兩人認錯態度較好并積極退贓,且自愿進行生態修復,最終經討論協商,決定用‘勞務代償’讓二人完成水域生態的修復補償?!贝景卜ㄔ狐h組書記、院長、案件審判長王莉說。兩人將在緩刑期內履行30余天的禁捕禁釣巡護工作。
這是淳安法院首例判決以“勞務代償”來替代“生態賠償”的案子。庭審結束后,淳安法院還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千島湖生態環境修復“勞務代償”機制。
據了解,環資類案件不僅涉及對環境的破壞,還可能包括對公共利益的侵害。實踐中,法院常會判被告人通過增殖放流、補植復綠等方式修復生態環境,但這些方式需要考慮合適的季節、合適的時間,并且有一定的經濟要求和技術要求。
“近年來,我們積極探索更豐富、更便利的生態環境修復方案,在與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多次協商后,建立生態環境修復‘勞務代償’機制?!蓖趵蛘f。
淳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方迎強介紹,目前,“勞務代償”的方式主要有:擔任臨時護漁員,巡查禁漁期、禁漁區違規垂釣及非法捕撈行為;參加沿湖沿岸垃圾清理;排查沿湖沿岸污水排放、亂搭亂建情況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