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安徽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依法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并會同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依法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以下簡稱《事項清單》)。兩個文件將在今年12月1日實施。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機關往往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物品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以防證據損毀、危害發生或危險擴大。行政強制措施主要體現為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等。雖然這些措施是暫時性控制,但仍可能對經營主體的經營活動帶來一些影響。
“如何在保障監管到位的同時,減少對經營主體帶來的傷害?這是我們在執法過程中所考慮的?!闭憬∈袌霰O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今年以來,長三角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共同研究,著重考慮行政強制措施是否符合妥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最小侵害性原則,探索在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前提下,選擇對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最小的手段,對符合涉嫌違法行為沒有明顯社會危害,且當事人已經改正違法行為、配合調查取證等情況的,依法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指導意見》借鑒吸收長三角地區三省一市優秀做法,統一制定依法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相關制度,從嚴把握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將6種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和要求通過指導意見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是推進市場監管領域長三角一體化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
根據《指導意見》,針對“違法行為沒有明顯社會危害,且當事人已經改正違法行為、配合調查取證的”“涉案的生產經營工具、設備,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且當事人已經改正違法行為、配合調查取證的”等6種情形,長三角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而《事項清單》則以清單的形式規定在食品監管、廣告監管、經營主體監管、知識產權監管、產品質量監管、藥品化妝品監管6個業務領域的22個情形中,對不存在證據損毀、危害發生或危險擴大等可能性的,采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同時規定,當事人違法行為未列入清單,符合《指導意見》規定情形的,原則上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