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糾紛通常涉案金額大、專業性強、爭議點多,雙方常因順延工期、遲延驗收等出現結算僵局,進而導致工程款難以及時支付,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因此,這樣的糾紛化解,往往也會面臨極大的難題。近日,衢州智造新城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回購合同糾紛案件。
2019年1月,衢州某置業有限公司與浙江某投資集團簽訂《回購協議》,約定由投資集團以10.3億回購置業公司開發的商住項目,并明確項目須在土地交付后30個月內通過聯合驗收,前期投資集團已支付9.9億元,剩余3800余萬元回購款未支付。
工程完工后,置業公司稱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遭遇了疫情停工、驗收系統故障等問題,導致工程較約定期限延遲165天完成驗收,投資集團以項目延遲為由扣減3800余萬元回購款作為違約金,置業公司辯稱延遲驗收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導致,要求投資集團支付回購款及利息共計4000余萬元。雙方協商無果后,置業公司向智造新城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查明案件事實,精準認定爭議焦點,客觀厘清各方責任。首先,不可抗力認定問題。法院嚴格依據《民法典》規定,認定除40天疫情停工確屬不可抗力外,對其他置業公司主張的不可抗力不予認定。其次,驗收延誤責任劃分。針對線上驗收系統延誤爭議,法院依職權調查系統操作日志,走訪相關部門,詢問經辦人員。經查證,作為首批線上驗收項目,因系統調試等技術原因導致38天延誤,法院認定該延誤不應歸責企業。最后,違約金條款審查,面對3800余萬元違約金爭議,法院堅持“尊重約定+實質審查”原則。法院認為,違約金屬于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應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在本案中,雖然違約金總額較大,但并非因違約金標準過高所致,因此無需對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在確認合同約定合理性的同時,法院通過精細核算將違約金限定在87天逾期范圍內。
最后,法院將置業公司賠付的違約金與投資集團支付的回購款進行核算,判定投資集團支付置業公司1177萬元回購款。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表示認可判決結果,未提起上訴。目前,1177萬元回購款已全部履行到位。
“十分感謝法院的公正裁判,十分感謝法院的公正裁判,依法平等保護我們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6月26日,衢州某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向智造新城法院法官贈送錦旗。這起訴訟標的額達千萬元的回購合同糾紛,在法院的公正審理下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