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首次發布《浙江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審查工作報告(2018-2023)》及十大典型案例,傳遞出“仲裁友好型”司法環境建設的聲音。
記者注意到,會上發布的一起案例正是“仲裁友好型”的生動實踐。案件中,Y某、H某均為美國公民,H某委托Y某代為持有在英屬開曼群島注冊的某公司原始股,雙方在中國杭州簽訂《股份代持協議》,并約定如果發生爭議,提請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不久,雙方發生爭議,但Y某以仲裁機構與爭議無實際聯系為由,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
杭州中院認定,案涉仲裁協議為涉外仲裁協議,因當事人未選擇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適用的法律,應適用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選擇中國仲裁機構仲裁涉外糾紛,杭州仲裁委員會具備受理資格。Y某主張協議無效缺乏法律依據,法院裁定駁回申請。
商事仲裁作為國際通行的糾紛解決方式,具有意思自治、程序快捷、高度保密、專家裁判、全球執行等獨特優勢,是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據了解,浙江法院高度重視仲裁司法審查工作,2018年開啟由多部門辦理歸口到涉外商事審判業務庭統一辦理的新模式。全省法院強化“支持仲裁”審查理念,探索完善仲裁司法審查工作機制,仲裁司法審查的統一性、規范性及透明度不斷提升。6年來全省法院共受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2864件,其中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類案件2009件,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類案件823件,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認可和執行港澳臺地區仲裁裁決類案件32件。
越來越多的商事主體自愿選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商事糾紛,2018年全省法院受理商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296件,2023年為646件,幾年間增長了118%,體現仲裁解紛方式社會認可度不斷提升。為此,全省法院努力營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環境,對符合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6年來全省平均撤裁率僅為2.05%,遠低于2023年全國法院平均撤裁率5.11%。同時對于存在程序瑕疵等符合法定撤裁情形的,浙江法院履行監督職能,依法撤銷仲裁裁決或通知限期重新仲裁,引導仲裁規范運作。
浙江作為開放型經濟大省,國際商事往來日益頻繁,涉及國際仲裁的案件逐漸增多。全省法院始終秉持開放、包容、合作的態度,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嚴格按照《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和我國法律規定審查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善意履行公約義務。6年來僅有1起案件因申請人超過申請時效而裁定駁回承認和執行申請。
同時,全省法院加強區域司法協助,6年間審結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件10件,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仲裁裁決案件1件。除當事人撤回申請和依法移送其他法院管轄的以外,其余裁決均被認可和執行。